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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

2020-08-06  点击:[]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术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为校学术委员会印章,以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领导签字章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术委员会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印章需由学校审核后刻制、启用和废止,依据学校印章管理办法确定形式、规格、材质,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第五条 如因印章受损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时,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经学校核审后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印章使用适用范围为需以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名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函件以及校内发文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印章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平时随用随锁。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用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负责人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八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按照有关程序公布其印章作废。

第九条 印章要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用章需提前申请。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需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用印登记表》,对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等进行详细填写,按照“个人或单位申请,学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及申请报告,学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签章)、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用印”的流程操作实施。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或学部(学院)分委员会需以校学术委员会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与函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专门委员会或学部(学院)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签字(签章),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授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向国家省市申报材料中需填写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并使用校学术委员会印章的,校学术委员会不接受个人申请,牵头职能部门需提交专门委员会推荐意见及申请报告,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签章)后,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不符合用印原则和用印程序;

(二)未经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的用印件;

(三)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四)有违背本规定、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有关印章的使用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

                           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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